摘要: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平南县2022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平南县2022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办〔2022〕20号)精神,为保护我县境内水域生物资源生态平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平南县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二、禁渔时间
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
三、禁渔对象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事项
违反禁渔规定的,由渔业渔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775-7825692、19175543532。
特此通告。
2022年2月28日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平南县人民政府
编辑| 赖浅浅
审核| 罗永强
签发| 韦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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