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安岳县城南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需要,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安岳县城南城市综合体项...
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安岳县城南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需要,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安岳县城南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安岳县城南城市综合体项目
三、房屋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房屋征收范围
岳城街道龙井社区内县委党校、环卫所、劳保厂集资楼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共66户,面积约7634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
五、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
从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15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
安岳县房屋征收局。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安岳县人民政府岳城街道办事处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安岳城南城市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因安岳城南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需要,需对岳城街道龙井社区内县委党校、环卫所、劳保厂集资楼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现就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位于岳城街道龙井社区内县委党校、环卫所、劳保厂集资楼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共66户,面积约7634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
二、补偿安置主体
征收主体:安岳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安岳县房屋征收局
征收实施单位:岳城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11〕77号)
(四)《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府发〔2020〕6号)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房屋面积认定原则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为准。
未经登记建筑以安岳县城规划区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结果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业主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后有剩余房屋的,剩余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营业用房,不能在房屋征收范围就地就近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因规划等原因,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与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就地就近安置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补价差。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超选面积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1)住宅超出20㎡以内(含2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80%优惠购买;超出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2)营业用房超出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80%优惠购买;超出1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3)安置房地点:县人民政府指定安置点内。
(4)交房时间及权证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同小区商品房清水房交房标准,室内装饰装修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被征收人在接房前应一次性付清价差款。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由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权证办理涉及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对征收私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经核查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建筑面积50㎡补偿安置。
(二)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附属物补偿: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按资府函〔2012〕19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范围限于被征收房屋院区占地以内房屋以外部分。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规定标准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安岳县城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3.2元/㎡·月。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所在类区规定标准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正在生产的,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5元/㎡·月计算;已停产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7.5元/㎡·月计算。
(3)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7.5元/㎡·月计算。
按以上标准计算,被征收人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3.发放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下列办法发放: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自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第18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第19个月起至交房时止,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650元/月·产权户的,按650元/月·产权户给予保底补助。
征收非住宅,安置小区是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区修建有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超过过渡期限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
实际过渡期从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通知安置房屋接房次月止。
(五)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产权户给予1000元/次的搬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15元/㎡·次、办公仓储等用房12元/㎡·次的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发一次。
空调移机按300元/台·次给予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
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包括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生产资料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补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10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2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购房奖励。
3.征收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分段累进计算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10%计算;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8%计算;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5%计算;3000万元以上的按4%计算。
七、政策性补助
(一)住宅公摊面积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调换安置到高层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公摊面积补助按合法产权面积10%予以计算,补助的公摊面积记入原合法房屋面积补偿安置,但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住改非经营补助
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底层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但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八、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签定协议的时间为15天。
九、争议的处理方式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征收部门报请安岳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安岳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信息来源:安岳县人民检察院